杭科职院〔2014〕18号 暂借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01

暂借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杭科职院办〔201418

 

 

关于印发《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代管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

五个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

我校《代管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无现金报销管理办法(试行)》、《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暂借款管理办法(试行)》、《学生奖补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五个财务管理制度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626   

 

 

 

 

暂借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保障学校财务工作正常运行,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与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财经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在编教职工经批准后因公发生的临时性借款和预付款项,主要分为因公个人现金借款和未取得发票先行支付借款(预付款)两种情形。其中:学校严控现金借款,因公个人现金借款必须遵守《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与结算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非编人员一律不得办理各类借款手续。

第三条  暂借款(预付款)管理实行“一借一报、一借一清”原则。凡前账未报者,不得再借,一次借款,不得分次还款。

第四条  暂借款(预付款)必须有明确的项目资金来源,并需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借款管理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为暂借款(预付款)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清查暂借款情况,清理长期未还款项,以确保财务资金安全。

第六条  暂借款事由必须为年度预算中已安排经费的开支事项。

第七条  借款人应填写《现金借款单(对公暂付款单)》,按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报销规定

第九条  因公个人借款因故未使用,须及时退还。

第十条  报销的原始单据应合法合规,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务人员可拒绝报销。

第十一条  借款人需及时办理报销冲账和还款手续,不同类型借款还款、报销期限如下(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除外):

(一)出差借款:出差返校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销;

(二)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借款: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销冲账;

(三)外聘专家酬金借款: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销冲账;

(四)发票未到而申请对公借款(预付)转账汇款:汇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取得发票后冲账;

(五)其他特殊情况下暂借款:由财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销冲账期限。

第四章  制约措施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报销冲账的,须书面说明理由,经借款人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经费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计划财务处财务科长签字同意延缓报销。涉及金额超过10万的,需经分管业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延缓报销。否则,计划财务处将书面通知,并暂停相关部门、二级学院(部)暂借款业务。

各类暂借款超过3个月以上不归还或不履行报销手续,计划财务处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有权在借款人工资奖金中予以扣除归还借款。

第十三条  教职工离校(包括辞职、调离、离退休等)必须归还所有暂借款,如有特殊原因,确定不能结算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由经费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四条  对以各种名义借款套取现金而挪作他用的部门和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要重视暂借款(预付款)管理,有责任配合计划财务处切实做好暂借款的催收和清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6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