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6


有效衔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根据《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杭总工办〔201543)、《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杭总工办〔201756),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参加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必须是在职职工且已实名录入杭州市智慧工会会员系统,但不包括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岗人员和退休返聘在岗人员。

二、职工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可以分次或累计申请补助。一个互助周期内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当期互助责任终止。申请人因病跨年住院治疗的,则根据其互助保障期限和保障项目分段计算,分段补助。

三、对工会会员关系隶属杭州各级工会,社保统筹地在非杭州地区的申请人申请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时,如住院发票或结算单未显示自负(付)部分的,需提供由社保统筹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结算自理、自费、自负(付)分割单;申请规定病种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时,应提供由参保地医保部门出具的申请时段内的规定病种门诊自负(付)部分查询单。

四、对医院等级有异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ww.nhc.gov.cn/)查询结果为准。

五、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修订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重大疾病及住院生活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的重大疾病项目按照规范的3.1.1.1--3.1.1.28条款进行具体定义。申请人在互助保障年度内首次确28重大疾病(附件)之一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及术后病理报告等相关印证材料,以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委托的第三方医学团队判定为准。

六、重大疾病和住院生活补助互助保障项目,以下四类疾病补助5000元,且与住院生活补助同时享受:

(一)原位癌。以下情况认定为原位癌: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高级别上皮内瘤变,细胞重度不典型性增生、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恶性潜能不确定肿瘤等;

(二)恶性肿瘤--轻度。以下情况认定为“恶性肿瘤--轻度”:(1)甲状腺乳头状癌、甲状腺滤泡型癌;(2TNM 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后期不需要放疗或化疗的低度恶性肿瘤;

(三)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标准以规范3.1.2.2为准);

(四)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标准以规范3.1.2.3为准)。

七、以针灸、按摩、推拿、理疗等治疗手段为主的治疗视同康复治疗,不限定科室,不属于职工医疗互助补助范围。

八、申请人在互助保障年度内首次确28重大疾病之一的,所在单位工会应当开展上门走访慰问活动。符合条件的工会会员在参加重大疾病及住院生活补助互助保障项目并享受15000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后,可本人申报或由基层工会代为申报一次性1000重大疾病关爱慰问金。重大疾病关爱慰问金与当期互助保障期限同步生效、同步截止。

九、本补充规定由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补充规定2022年度第十一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项目启动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职工医疗互助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附件:28种重大疾病定义名称




















附件

28种重大疾病定义名称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修订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确定的28种重大疾病为:  

1.〔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6.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15.瘫痪--永久完全;16.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手术;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27.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110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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