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2-24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核销的行为。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资产处置范围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废弃、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其他情形的资产。

(一)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不需要用或低效运转的资产。

(二)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超过国家或省、市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的资产。

(三)废弃、淘汰的资产是指因各种原因并经过技术论证,已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过清查盘点,实际数量少于账面数量的资产。

(六)呆坏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的货币性资产。

(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八)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是指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必须报废不能使用的资产。

(九)其他情形需要处置的资产。

资产处置方式

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调拨(调剂)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四)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或淘汰等问题,经科学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有财务账面记载的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债券投资、对外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八)国家规定的资产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逐级上报审批。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

九、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产权)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捐赠,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因自然灾害等向慈善机构和红十字会的捐赠可由主管部门审批,事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企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应按杭州市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内财政经费补助形式相同的单位间进行调剂,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不同财政经费补助形式单位间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部门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因其他原因对资产进行调拨的,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十三、基本建设项目完工的资产应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及文件明确的资产接收单位下达资产调拨批复,资产接收单位根据调拨批复调整相关账户。

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下列权限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资产核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十五、符合更新(报废)条件的车辆,经单位通过网上申请,市控办审核同意后,生成《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更新(报废)审核表》,单位新车购置到位后,提出旧车处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资产处置程序

十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一)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应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按不同的资产处置形式提供相关材料。

资产转让、出售、置换及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接到单位、主管部门的申请及审核意见后,对提交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物资产抽查核实,按规定权限以文书形式审批或报批;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实物资产报废核销于每年六月集中上报审批。

(四)资产处理、财务调账。

单位收到财政部门同意处置国有资产的批文后,应按批文规定的处置方法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调整会计账户。

十七、以上申报、审核、审批、调账等环节中,属固定资产处置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的变动、送审、审批及变动确认操作。

十八、经审批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一)属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应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杭州市产权交易所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处置。

资产交易应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制定起拍价或底价的参考依据,当起拍价或底价低于资产评估价时,应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当起拍价或底价低于资产评估价的90%且金额低于资产评估价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应由市财政部门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二)属调剂、捐赠国有资产的,调出、捐出、接收单位应办理实物及书面资产交接手续。

(三)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核销单位应将核销损失的所有相关资料移交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处置公司,实行账销案存。

(四)属实物资产报废的(房屋、车辆除外),单位应在收到批准核销文件后,将报废资产相对集中存放,由市财政部门定时统一收缴,集中处置。

各单位对涉密载体(包括各类涉密磁介质、光介质)的资产处置,应按《杭州市国家秘密载体集中回收保管和送交销毁处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五)车辆的更新(报废)按《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更新(报废)处置办法》办理。

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十九、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申请报告;

(二)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进行资产置换的需双方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表);

(三)置换双方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二十、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调拨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调拨国有资产申请报告;

(二)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资产的鉴定(或说明),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基本建设项目完工移交等批准文件;

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报损实物资产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实物资产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申请报告;

(二)房屋、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批文,技术鉴定机构的设备鉴定报告或单位内部技术部门、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资料(《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附件1),房屋、电梯、锅炉等国家已规定鉴定机构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更新(报废)审核表》、《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更新(报废)车辆交接表》;

(三)发生资产毁损、盘亏、失窃等情况的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等;

(四)对非正常损失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五)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

(六)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原始记账凭证复印件;

(八)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坏账损失外部证据;

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捐赠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捐赠申请报告;

(二)资产捐赠的批准文件或情况说明;

(三)捐赠方与接受捐赠方的捐赠意向书。

二十三、以上十九至二十二条除需提供上述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汇总表》(附件2)、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材料及其他所需材料。

资产处置收益

二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十五、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及产权(资产)转让收入、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企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等收入应由进行产权(资产)交易的拍卖交易机构直接上缴财政专户管理。

监督管理

二十六、市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凭证,是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二十七、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评判,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二十八、主管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九、行政、事业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办理。

三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处理。

三十一、本办法自二○○九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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