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0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22〕1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73号)文件精神,浙江省2022年度仍按照2020年度文件要求启动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

4月26日前,各学院(部)参照《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附件1)完成实训室安全自查自纠,组织人员对本院(部)所有实训室及相关场所进行一次“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安全检查,对大型仪器设备、特种设备、汽油库和电气安全等进行重点检查,并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加强整改验收,实现闭环管理。在此基础上,按《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附件2)要求,编写自查自纠报告,由本院(部)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于4月26日前将电子稿和纸质稿报送教务处,联系人:安婷婷,联系电话:28287085,邮箱:64965408@qq.com

二、学校检查

4月28日前,在各学院(部)自查自纠基础上,保卫处和教务处联合对全校实训室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针对各学院(部)自查自纠阶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形成学校的自查自纠报告,由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教育厅。

附件:

1.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适用于我校的项目)附件1: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docx

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附件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某某学院).doc.doc

 

 

                                                         教务处、保卫处

                                           202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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