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
二级教(职)代会实施细则
杭科职院党[20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进和完善我校二级管理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二级管理单位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高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实行二级管理单位教职工参与所在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各二级管理单位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二级管理单位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和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凡教职工人数50人及以上的单位均应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和要求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在业务上受学校教代会、工会委员会指导。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二级管理权限的学院或部门。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同级行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专业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及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并通过有关本单位聘任、考核、奖惩、分配改革的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并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根据学校党委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全面落实二级教代会的职权,特别是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本单位重大改革措施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需经二级教代会审议并通过,反映和表达大多数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二级教代会行使对本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监督的职权,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等,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积极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于本单位的改革,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所在单位二级教代会的代表。教职工代表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一般占本单位在职教职工总数的30%—50%,最低不能少于20名。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为主。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含双肩挑教师)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高级职称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如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则上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应有党、政、工、团领导参加,他们的代表资格可选举产生,也可把名额直接下达到所在部门,由部门给予确认。本单位的学校教代会代表可作为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二级教代会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领导、各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等方面人员列席大会,列席人员可就大会议程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参加大会的选举和表决。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关心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主人翁责任感强。
(三)热爱教代会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本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原则上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换届。教代会换届与分工会换届一般同时进行。届内实行年会制度,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教代会。每次会议应有2/3以上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都要付诸表决通过。会议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时,在换届大会召开前推选产生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二级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代表中的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名单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为非常设机构,在本届二级教代会任期内的每次大会举行期间,履行主持大会的职责,但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不履行教代会职责。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开好大会;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研究提交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指导并参与起草大会决议,提交大会通过;
(四)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为分工会。分工会履行闭会期间教代会的工作。分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分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以部门、教研室为单位或由几个部门、专业联合组建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选举组长。组长的职责是:大会前征集汇总提案;大会期间组织本组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向教职工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二级教代会预报告制度。二级管理单位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程等事项,于召开预备会议前一周向学校工会报告,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材料一份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针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管理方面的问题以及其他应在教代会上公开的内容和教职工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五章 大会的筹备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每次会议都应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工会主席、综合办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筹备组组长由党总支负责人担任。具体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订代表选举、主席团和代表小组组建的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进行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三)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征集教代会提案。
(四)做好有关沟通工作,会前就有关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供本单位党政领导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及代表小组的组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筹备组具体制定代表选举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工作要求。
(二)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由党总支作换届动员,对代表素质提出要求,分工会布置具体工作。
(三)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人选必须获得应到会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当选。
(四)代表资格审查。选举结果报筹备组后,筹备组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五)根据代表小组组建方案,组建代表小组,民主选举小组长。
(六)届中代表出现缺额,筹备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的提案征集、处理制度。筹备组于教代会召开前半个月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截止时间、提案的主要内容、立案的条件等,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代表。提案的内容应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问题。提案由1人提出、2名正式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要认真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案审议。由分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一看有否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四看本单位职权范围能否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予以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报筹备小组讨论确定是否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可作为意见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分类登记,由筹备小组交本单位综合办主任签署意见后,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承办。
(三)提案办理。相关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可边征集边落实,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落实,不断提高代表对提案处理的满意率。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分工会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督促。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由分工会存档备查。综合办主任在下次教代会上向代表报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及本次提案征集情况。
第七章 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举行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主要议题为听取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以及需要通过决定的其他事项。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用举手方式。
第二十七条 每次大会召开,应有二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年度工作报告,并委托有关人员作财务工作报告。如有即将出台的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等,也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大会最后要形成经代表表决通过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在大会召开期间,分工会主席和综合办主任应向大会作工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进行分组讨论,并安排分组讨论汇报或大会发言。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也应在大会开始或结束时,分别作开幕词或总结讲话。召开换届大会时,应邀请联系的校领导和学校工会负责人到会指导。
第二十九条 每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一天时间。要保证大会既有领导作报告和讲话的时间,又要有代表们充分的讨论、审议有关报告和文件的时间,还要有大会表决、形成决议和做总结的时间。
第三十条 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工作。大会的议题、议程、主要报告等应事先印制成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后提前发给每位代表和与会人员。同时,要认真做好会务工作。大会闭幕后,还要及时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第八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分工会是本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本单位民主管理的有关事务,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召开二级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二级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主席团成员的建议人选,征集和整理提案,会同筹备组共同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培训代表。
(二)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教代会工作。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办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分工会主席参加有关本单位发展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填报会议报告表,做好教代会建档工作,认真完成党总支和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二级教代会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单位的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教代会和分工会的领导,要把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教代会、分工会工作,把学院和本单位党政的工作思路通过二级教代会的民主决策,转化为广大教职工的实际行动;要选配好分工会主席,并安排其列席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保证工会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问题及涉及有关的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利;要积极引导二级教代会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行政指挥权,从而更好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及时答复、认真处理和落实二级教代会的各项提案、代表建议和意见;要善于通过二级教代会把行政主张转化为科学、民主的决策,更好地为本单位改革发展服务;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和监督;要为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人、财、物诸方面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要进一步加强二级教代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做好二级教代会的具体指导工作,要把二级教代会讨论的议题引导到围绕学校和二级单位的中心工作及改革发展上来;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二级教代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新经验,提出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不断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思想的贯彻落实。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工会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