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3-01-09浏览:19

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浙教工〔2014〕14号)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重视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把握教代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代会职权,支持教代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等管理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中教学、科研一线人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体现代表的广泛性。代表分配方案和选举方案由工会委员会拟定,报学校党委审核后,由各选举单位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妇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教代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应当罢免或撤换。

教代会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教代会代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新调入学院或部门所在代表团参加活动,原代表团缺额一般不与增补(特殊情况需经报告批准,按法定程序增补)。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工会提名,经学校党委会议审议产生。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商议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并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教代会文件应在大会召开三日前送达教职工代表。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审议通过学校重大事项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重大变更的事项,须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教学、科研、福利待遇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其人选一般应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名,由校工会或筹委会提出组成人员及委员会负责人名单,经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在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免、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

(三)拟订召开大会的请示,根据校党委批复,发出召开大会的通知;

(四)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向上级工会报告筹备情况;

(五)提出教代会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六)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对教代会审议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和建议,并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修改有关文件;

(七)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的职责:

(一)整理归档教代会文件,并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工会;

(二)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决议,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会议;

(四)建立与教代会代表联系制度,受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

(六)就教代会工作主动向学校党委汇报,向学校行政沟通;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财、物的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前发《关于印发<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杭科职院党〔2011〕9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教代会主席团和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