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到2019年期间,缙云县新建供销合作社在巡察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新建供销合作社党支部书记胡学亮、主任陈绍雄负主要责任。2021年8月,因违反政治纪律,胡学亮、陈绍雄二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7年,缙云县委第一巡察组巡察发现缙云县新建供销合作社于2014、2015年违规列支香烟、酒及超规格接待共计18854元,要求其收回。
随后,新建供销合作社主任陈绍雄授意经手人之一沈某某使用个人资金先行垫付18854元作为违规支出收回,并向县供销合作社及县委巡察组书面汇报表明巡察问题已整改到位。
一年之后,沈某某向书记胡学亮、主任陈绍雄询问其垫付资金如何解决。2018年11月16日,新建供销合作社专门召开办公会议讨论此问题。违规支出发生于2014和2015年,由于人员变动,从当时的所有经手人处追回款项有难度,另一方面胡学亮和陈绍雄二人又认为这些购买烟酒、土特产送礼等是当时合作社业务需要,应由“公家买单”。最终,参会人员胡学亮、陈绍雄等人一致同意该笔款项从社有宿舍的房租、水电费收入中开支。
2019年12月,新建供销社将收取的宿舍房租、水电费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套出现金21030元,支付了沈某某此前垫付的违规款项18854元,剩余款项用以支付2017年巡察之后三年来不能入账的香烟款项2176元。2021年4月,在提级(交叉)巡察“回头看”中,这一问题被发现。2021年8月,因违反政治纪律,胡学亮、陈绍雄二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胡学亮:作为支部书记,自己政治觉悟不高,对巡察整改的严肃性认识不到位,才犯下这样的错误,真是追悔莫及!
陈绍雄:我们没有按照规定把巡察整改落实到位,存在虚假整改以及财务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作为主要负责人,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犯了大错。
这起典型案例中,两名领导干部对巡察整改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想方设法回避整改、虚假整改,违反了政治纪律,受到了党纪处分。巡察整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党委(党组)应当切实扛起巡察整改的政治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担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在整改落实上要见真章、动真格、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