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
廉政教育学习资料
(2013年)
监察审计室 编印
目 录
一、重要会议精神
1、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1
★会议概况…………………………………………………………1
★习近平讲话精神…………………………………………………1
2、2013年全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6
3、2013年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8
4、市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存目)………
二、重要文件资料
1、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10
2、浙江省委“六项禁令”………………………………………11
3、省教育工委、教育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12
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9]52号)…………………………………………………………19
5、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6
一、重要会议精神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会议概况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1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中央纪委委员129人,列席295人。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了会议。全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分析了当前反腐倡廉形势,研究部署了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会审议通过了王岐山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的工作报告。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第二次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
科学有效防治腐败 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强调:
○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
○ 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 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
○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党同志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的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主持会议。
习近平指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把我们党建设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旗帜是鲜明的,措施是有力的,成效是明显的,为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大作用,为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证。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始终是好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我们要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习近平强调,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抓改进工作作风,各项工作都很重要,但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改进工作作风的任务非常繁重,八项规定是一个切入口和动员令。八项规定既不是最高标准,更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改进工作作风相关规定,把要求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之中。作风是否确实好转,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就要及时整改。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
习近平指出,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习近平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个问题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涉及党和国家能不能永葆生机活力的大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习近平强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特别要注意保护那些党性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监督检查作用。
2、2013年全国教育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视频会议于3月1日召开。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袁贵仁在会上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扎实推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袁贵仁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严把政治关。严明党的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指导,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中央的大政方针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中央的工作安排坚决执行。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师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而艰苦奋斗、不懈奋斗。
袁贵仁强调,要加强作风建设,严把风气关。认真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着力形成制度、形成风气、形成习惯。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用好管好教育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加强效能监察考核。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建设节约型校园。认真落实新的中小学和高校财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经得起公开、经得起监督、经得起审计。要大力推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开展好2013年行风评议活动和教育满意度测评。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并在媒体曝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真正做到谁出问题谁负责、抓到谁就是谁,决不手软、决不姑息。落实好各项教育惠民政策和民生工程,让学生受益、让家长满意、让社会放心。要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制定领导干部作风评价标准,对考察考核达不到基本要求、得不到多数群众认可的,区分情况予以诫勉谈话、劝退、免职。
袁贵仁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严把廉洁关。要完善体现教育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做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各项工作,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实效性。要着力做好惩防体系建设责任分解,完善督查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改进巡视工作,加强巡视成果运用,发挥好巡视监督功能。把惩防体系建设与教育综合改革有机结合。深化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开展好高校科研经费专项检查。认真负责办理各项举报,凡群众举报的都要及时受理,凡有具体线索的都要认真核实,凡违反党纪国法的都要严肃查处,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深化查办案件的治本功效。
教育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作工作报告。教育部各司局和直属单位、各地教育部门、直属高校、部分地方高校负责同志共8700多人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
3、2013年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概况
2013年度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视频会议
任泽民在会上指出,全省教育系统在积极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同时,以完善具有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抓手,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以阳光公开为重要手段,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积极主动,措施上扎实有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力度大、措施实、亮点多,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
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是全省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任泽民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全会精神,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紧紧抓住教育系统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治标、坚决查处,着眼治本、有效预防,尤其要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更加科学有效地预防腐败。要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不折不扣狠抓贯彻落实和师德师风建设。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刘希平强调,全省教育系统要着力加强作风建设,抓到点子上,抓出成效来;要着力解决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大力气解决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房屋出租、教育收费、食堂管理、学术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落实一岗双责,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扎实推进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嘉兴学院、绍兴文理学院、温州市教育局等6家单位在会上作交流发言。省纪委、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在杭高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等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设区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在地高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等在当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二、重要文件资料
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这八项规定包括:
1、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浙江省委“六项禁令”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
浙教工委[2013]1号
根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有关部署,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进调查研究
1. 完善调研制度。每年年初根据工作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拟定委厅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和调研计划,委厅领导和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带着问题深入教育一线,深入社会基层,深入师生群众。健全委厅领导定点联系设区市教育局、省属高校工作制度。每位委厅领导定点联系1个设区市教育局、2所省属高校,及时了解情况、沟通工作、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并结合指导年度重点任务、学校开学工作到联系市和高校走访调研。列为调研计划或领导有要求的,要及时提交调研报告或调查情况材料。坚持下基层调研与下访、约访、接访相结合。
2. 注重调研实效。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开展调研活动,运用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考察、蹲点调研等方法,听真话、察实情,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研究解决问题。除特殊需要,委厅领导不同时到同一县(市、区)及学校调研,每次调研参与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二、主动服务群众
3. 改进工作方式。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报送材料、组织检查、开展评比等工作要切实加强统筹,充分考虑基层的承受力,并留出适当的落实、执行时间,不提不切实际的要求。减少检查、评比、验收等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的,须于每年年初进行申报,经委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严格执行处室、直属单位重要公务接待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4. 畅通意见渠道。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必须事先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以及通过媒体、网络、书信、电话等方式广泛征求并吸收群众意见。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日常联系机制,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主动与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系,深入听取意见,定期向省党代会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供《浙江教育报》以及相关重要文件资料。认真办理省教育厅监督举报电话来电、门户网站网民来信,及时处理和回复群众意见,提高办理质量。
5. 推行办事公开。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教育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实行网上公开,明确办事依据、办理程序、监管措施等内容。确保纳入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项目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和网上审批,并积极提供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等服务。
6. 完善信访接待。建立委厅领导接访日制度,每月定日期安排委厅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委厅领导要及时批阅处理群众来信,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协调、督促重大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分管负责人和专门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精简会议活动
7. 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严格执行会议计划审批制度。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除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要求和委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外,不在省教育厅年度会议计划外临时召开全省性教育工作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时间、内容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参加人员相同或交叉的会议实行套开。
8. 控制会议规模。减少参会人员,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可由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出席的会议不请分管委厅领导出席,可由分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委厅主要领导出席。会议议题涉及多位委厅领导的,原则上安排不超过2位领导出席。全省性教育工作会议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150人以内。
9. 提高会议效率。精简会议日程,开短会、讲短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主要以视频会、电视电话会、现场办公会、座谈会等形式开会。从严控制会期,全省性教育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一天,视频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一个半小时。除设有多项议程的重大会议外,一般不为领导代拟主持词。会议交流发言按需从严安排,每次会议一般不超过6个,每位发言一般不超过8分钟。会议一般不安排合影。
10. 从严安排活动。除统一安排外,委厅领导不出席地方和学校举办的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奠基仪式、启动仪式、挂牌仪式、校庆等各种礼仪庆典活动,不出席地方和学校举办的研讨会、论坛、峰会等学术活动。省教育厅一般不为学校校庆发贺信,委厅领导一律不以个人名义为学校举办的活动题词或发贺信、贺电。
四、精简文件简报
11. 减少文件简报数量。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有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重复发文。上级文件已发至基层单位且要求明确的,一般不再发贯彻意见。上级已公开发布的文件不翻印、不转发;未公开发布,但要求具体明确的文件,直接翻印下发,不再转发。凡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表的事项,不再印发公文。省教育厅文件以电子方式发送为主,除规范性文件和少量重要文件,以及抄送和存档需要,主送本系统的一般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已通过正式文件或信息资料上报的情况,不再以简报形式报送。《教育工作简报》每月不超过2期,每期篇幅应控制在2000字以内,一般以电子方式发送。各类会议一般不出简报。
12. 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切实规范文件、简报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提高运转效率。切实改进文风,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倡短、实、新,反对假、大、空;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介绍。不得以处室名义向基层和学校下发公文。面向师生的比赛活动结果,一般以协会(学会)或组委会名义公布。
五、加强出访活动管理
13. 规范出访活动。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出访人次、出访经费,厅机关年度出访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实施,严格执行出访审批制度。出访团组需有明确公务目的,坚决杜绝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团组。出国考察归来2个月内须提交考察报告。
六、改进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制度
14. 改进新闻报道。《浙江教育报》、厅门户网站等教育媒体要多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多宣传基层和学校好的做法和经验,多宣传广大师生先进典型事迹,多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委厅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确需报道的,篇幅也要简短。
15. 规范文稿发表。委厅领导讲话需公开发表的,通过厅门户网站发表。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出版各类书籍、资料,更不得要求基层和学校订购。委厅工作人员不得在下属学校(单位)和个人组织编写的教材、图书及其他公开出版物上冠名。
七、厉行勤俭节约和反腐倡廉
16. 控制公用经费支出。厉行节约,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委厅机关、直属单位有多人参加同一会议的,原则上要拼车或乘坐面包车赴会。严格按工作需要报批,可出可不出的差不出,可合并的不重复安排。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从严控制出差往返乘坐飞机。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严禁随意或超标配置车辆、办公设备和家具。
17. 简化接待工作。委厅工作人员到地方、学校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应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少给基层添麻烦。委厅领导一般不住套房,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统一住标准间。只要条件具备,食宿安排在食堂、农家乐和招待所,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中餐不饮酒,同城活动不安排用餐。对学校开展检查、督导、评估、验收等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评审等费用,由组织单位全额负担。严禁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张贴悬挂任何形式的欢迎标语横幅。
18. 降低会议成本。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各类会议均不得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宴请等。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各类会议不统一发放文具和洗漱用品。在会议举办地有住房的与会人员不安排住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会议纪念品。
19.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委厅领导干部“六不”规定。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处室不得搞对外创收,处室、直属单位严禁私设“小金库”。上下级之间、单位之间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领导干部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20.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落实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严格执行“四条禁令”,禁止酒后驾车;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必须向委厅分管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外出办事必须向本处室、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实行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定期督查公示制度,督促各处室、直属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八、加强督促检查
21. 副处级以上干部特别是委厅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折不扣执行各项规定。要自觉接受干部群众、师生员工、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完善委厅机关作风评议制度,丰富评议形式,扩大评议范围,定期汇总并通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机关和干部工作作风情况。对评议和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反馈。
22. 每年12月份,纪工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委厅机关、直属单位落实中央规定和本办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及时向委厅领导班子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干部处、人事处要把执行情况纳入干部管理和考核,加强日常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23. 厅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2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浙委办[2009]5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我省高校健康和谐发展,更好地为实施“两创”总战略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浙江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高校廉政建设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随着高等教育建设和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反腐倡廉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少数单位和个别部门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教育系统形象,也给高校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高校作为传承文明的基地、创新知识的前沿、培养人才的摇篮,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意义重大。高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廉洁和谐的校园环境,为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构建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1、丰富教育内容。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大力开展党的优良传统、正确权力观、廉洁从教和法纪教育,努力形成艰苦创业、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良好作风。在高校教师中广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倡导为人师表,净化学术空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在高校职工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在学生党员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2、创新教育形式。坚持以人为本,因人施教,注重实效。把典型示范引导与案例警示教育、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传统教育与现代化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创新教育形式,增强教育效果。结合高校特点和校园文化建设,组织编写有关廉政建设的德育教材,运用多种文化载体,营造高校廉洁文化,使反腐倡廉教育入耳、入脑、入心。
3、促进教育经常化。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党委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纳入全校教职工的培训规划。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反腐倡廉理论学习、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等制度,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围绕廉洁从教、廉洁自律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建立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反腐倡廉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融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于其他宣传教育活动之中,进一步完善“大宣教”工作格局。
三、注重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1、完善决策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重大决策出台、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建立决策咨询制度。对涉及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建立民情民意反映制度和公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积极推进高校中层以上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坚持干部选拔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防止和纠正任人唯亲。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对多数群众有意见和廉洁自律有问题的干部一律不得提拔。严格落实干部轮岗交流制度,特别是学校基建、财务、后勤、设备管理等处室负责人超过5年必须轮岗交流。对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执行任期制的有关规定。新提任的高校纪委书记实行异校任职。
3、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高校校(院)长要全面承担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进一步加强经费预决算管理。学校内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推行会计委派制。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单位外,学校机关处室和各院、系(包括二级学院)的收支必须进入学校大账,不得自设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凡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严肃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4、规范物资采购制度。建立健全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工作小组等机构,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物资采购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严格执行省政府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实施政府采购。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物资,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采购,有特殊要求的,经批准可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学校建立专家库,并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范专家使用和管理。加强高校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加强采购预算执行管理,规范预算调整审批制度。坚持对采购项目的预算和代理委托手续的审核制度,增强采购预算执行规范性。对高校物资供货商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购程序,杜绝商业贿赂。逐步扩大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积极推行部门集中采购,认真贯彻执行计划、采购、验收、付款四分离的采购模式。
5、完善基建工程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项目前期、图纸设计、施工招投标、工程联系单签发、合同签订、材料设备选定、工程款拨付、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制度。严格操作程序,基建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和工程款拨付,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标单位的审查,对有不良纪录的单位限制投标资格,凡有串标和同一承包商挂靠多家企业参加投标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格。学校要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参加。基建工作归口基建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学校其他人插手工程项目。进一步约束分管领导的个人自由裁量权,防止少数人说了算。
6、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六公开”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增加招生、收费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体育艺术类和研究生等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信息公布、评分依据、加分条件和人员录取名单等方面,都要向社会公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公正公平。
7、规范科研经费和产业管理制度。按照严格、规范的管理要求,制定科研经费使用和监管的具体办法,明确管理职责、支出范围和违规责任等,防止产生虚报、冒领、套取、随意开支等问题。所有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进一步理顺产业管理体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研究制定高校产业管理规定,学校领导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的经济实体中兼职。加强对高校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的监管,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8、制定学术腐败处理办法。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使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的,要及时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提高监督质量。加强对领导班子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的监督作用,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要将反腐倡廉作为重要内容,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针对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对高校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大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切实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2、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以实施“阳光工程”为抓手,不断深化党务、校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行政负责主抓、纪检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教职员工广泛参与的校务公开领导体制和机制。财务收支情况、工程建设项目进展和投入情况、物资采购情况、招生计划和收费项目等事项,必须在本校局域网、公告栏内公开。进一步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载体、增强公开时效性。完善教育电子实时监督系统,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重视高校党代会、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实施全方位、立体式监督。
3、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解决监督过程中程序不明、方法不当等问题,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和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法,提高对学校财务收支、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干部离任等审计工作的质量,切实做好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积极推行高校年度经费预决算的审计,进一步完善学校内控制度。
五、加大惩治力度,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功能
1、重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畅通民意反映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线索清楚的举报,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加强信访督办工作,使高校腐败问题能够及早发现并提出预警,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以查办发生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外违反“六不规定”的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发生在物资采购、基建工作、经费管理、干部人事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纪检监察与审计、公安、检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积极预防和坚决惩治教育系统职务犯罪。
3、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认真做好查办案件的后续文章,通过一案一总结、一案两报告等措施,剖析案情,找准发案原因,提高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质量。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从体制机制上完善相应措施。及时通报典型案件和影响面广的案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案建设
1、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省委教育工委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各高校党委是反腐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高校党委每年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不少于两次,遇到特殊情况,适时研究部署;及时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高校行政领导班子要把反腐倡廉要求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省委《实施办法》的要求,采取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逐级落实的办法,把反腐倡廉任务分解到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每个责任人。制定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制度,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严格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对案件频发的高校要追究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规范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教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3、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职业操守为要求,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依法办案、文明执纪的能力。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做好案件初核、调查、审理和移送工作。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要处理好监管和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关系,处理好监督、配合、协调的关系。不断加强高校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按本科院校4—6人、专科院校2—4人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以集中培训为手段,进一步增强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建立相应的高校纪检(监察)干部人才库,把高校反腐倡廉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教[2012]48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财政部 教育部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