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严禁印制、销售和收受“烟票”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根据中共浙江省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的有关通知要求,现将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烟草专卖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印制、销售和收受“烟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肃纪律,加强自律,禁止任何人员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烟票”。
纪委、监察审计室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中共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禁印制、销售和收受“烟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烟草专卖局、工商局,省直属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一个时期以来,我省部分地区出现卷烟零售户印制、销售“烟票”并由持票人直接兑换现金的问题。这种行为,不仅扰乱烟草专卖市场秩序,而且容易滋生腐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做好“烟票”的治理工作,坚决遏制“烟票”的蔓延势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烟票”: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严禁卷烟零售户印制、销售“烟票”。
(一)卷烟零售户有制作、销售“烟票”行为的,将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取消经营资格后,三年内对其不予发放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利用制售、回购“烟票”为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提供方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各级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
局要加强对卷烟零售户的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做到守法经营、规范销售。要充分利用烟草12313和工商12315的举报投诉电话网络,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加强对卷烟市场的监管,加大联合执法和日常检查的力度,重点检查等级较高、销售量较大的商场超市、卷烟零售户是否存在印制、销售“烟票”等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格治理、严肃纪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烟
票”的治理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烟票”问题相对突出的市、县(市、区)要集中力量和时间进行专项治理,建立从源头上防止“烟票”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对整治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凡党员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烟票”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室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