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0-1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院的立足之本,教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为规范学院的教学工作,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高职教学管理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院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行政兼课教师和兼职教师,均应按本规范要求实施教学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是指在教育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教师依据学院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职业技能与职业素质培养的行为、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教学工作的基本环节包括:编写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学期授课计划和教材;备课(设计课时授课计划);授课;作业与辅导答疑;实验、实习和实训;毕业设计(作业)指导;考核与成绩评定等。
第五条  教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引导学生学习和掌握从事本专业工作必备的知识与技能,培养学生运用科学方法获取知识并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具有胜任本专业岗位群的职业技能与职业素质。
第六条  坚持教育与教学相同统一的原则。教师必须重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人师表,努力以自己的人格力量教育和影响青年学生。
第七条  教师应认真学习高职教育的法规、政策、制度与理论,刻苦钻研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的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生产、建设和管理一线的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教学能力。
第二章  编写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学期授课计划和教材
第八条  教师负有编制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和学期授课计划、选用或编写教材(含辅助教材)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课程责任教师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本课程授课教师编制符合对象实际的课程教学实施方案,经教研室审核、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原则上,同一门课只允许有一个实施方案,但专业基础课和公共课可以根据教学对象的专业特点制订不同的实施方案。
第十条  授课教师应认真贯彻课程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的基本精神,结合学生实际,按学院《关于制订授课计划的原则意见(试行》完成学期授课计划的编写等工作。授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教育部和学院有关教材管理规定,负责地提出教材选用意见,积极地申请编写教材或辅助教材的教学建设项目。
第三章  备课
第十二条  备课包括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
第十三条  备教材是指教师认真钻研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相关的参考文献及其它资料。钻研大纲的目的在于明确本课程在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中的性质、地位、作用及其具体教学目标;了解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熟悉课程为服务教学目标必须具有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模块;熟悉课程的考核要求与其它特定的教学要求。
教师以课程大纲为主要依据进行备课教学。在熟练教材全部内容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教材重点和难点,并根据大纲要求与学生实际对内容进行合理取舍、调整、补充,使教学内容能与知识、技术的更新保持同步。
教师应根据大纲精神,着眼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激发学生的探究意识,负责地向学生推荐与本课程相关的参考书籍、杂志或网页等。
第十四条  备学生,是指教师应了解教学对象的基本情况,根据学生的认知能力、技能基础和学习态度设计有助于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内容、方法、作业等;教学中,应根据学生反应及时调整教学设计。
第十五条  备教法,是指教师根据大纲要求、教材内容和对象特点等设计最有利于实现教学目的的方法。
第十六条  教师的备课要落实到写出两种计划:学期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计划)和课时授课计划(教案)。
第十七条  教师应根据学院《关于制订授课计划的原则意见(试行》要求,在开学前完成学期授课计划一半学时的教案编写工作。
第十八条  教案原则上以2课时为一个单元进行编写,对单元教学目标、内容、方法、过程、资源等作出设计安排,使之成为课堂教学的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教案可详可略。新教师、初级职称教师、上新课的教师要写详案,其他教师可以写简案。无论是“详案”还是“简案”,都必须有完整的教学基本环节设计,按学院统一的格式打印或誊写。
第二十条  教案、课件等引用他人成果的,应注明来源。禁止抄袭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在教学结束后完成单元教学的总结回顾,用蓝色或黑色水笔书写到教案首页的相应空栏。
第二十二条  教案要常备常新,每轮次更新一次。
第四章  授课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提前5分钟到岗做好课堂教学的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好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教案、教材、教学手册等基本教学文件资料;准备好教具、挂图、模型、课件等辅助材料;调试好电脑、投影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教师若发现教室未开门、安排有冲突或其它有碍正常教学的情况,应马上与系(部)办公室或其它相关部门联系,同时维持好学生秩序。教师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避免对周围其它班级造成影响。
第二十五条  了解学生的到课情况。在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配合下掌握实到、迟到、缺到及早退等情况,并及时记录在教学手册或教室日志上。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教师应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反映。
第二十七条  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积极改革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方法,努力实现预期教学目的。
第二十八条  理论联系实际,注意教学互动,增强教学吸引力。除身体健康原因外,教师不应坐着上课。
第二十九条  注意学生学习方法和自学能力的培养,每单元教学都应安排一定量的自学内容。
第三十条  坚持“教书育人”,在正确实施知识传授和技能培养的同时贯穿学生德育素质的教育培养。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期授课计划,不随意提前或滞后单元教学内容。
第三十二条  根据课程性质正确选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合理发挥多媒体和板书的教学辅助作用。
第五章  作业和辅导答疑
第三十三条  每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实施方案布置一定量的作业。作业形式由教师视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  教师布置作业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是作业内容要符合大纲和教材要求,有助于学生巩固和加深理解基础知识、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作业量要适中,难易要适度。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适当增加有一定难度的作业;三是明确作业的完成要求。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作业的批阅,最长不超过二周。批阅作业应坚持相对一致的标准,给出分数和简短的评语。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作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重做。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完成作业情况登记入册。作业考核必须列入课程考核体系中,所占分数比例应在课程大纲或实施性方案中明确规定,并在开课时向学生宣讲。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迟交作业一周以上者,按缺交作业论处。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对学生的学习给以每周不少于2课时的课外答疑。教师还应辅导学生开展课外学习,指导学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查找参考文献、阅读参考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第六章  实验、实训和实习
第三十八条  实验前,教师应仔细检查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用品等是否完好够用,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对有危险性的实验,要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三十九条  操作开始前,教师要引导学生回顾与实验相关的知识,指导学生阅读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步骤、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条  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严格要求,加强检查,防止意外发生。
第四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指导学生收拾好仪器用品,放到指定位置,并将实验室收拾干净。对具有危险性必须由专业人员收拾处理的仪器用品,教师不得指令学生处理。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指导学生如实填写实验报告并认真批阅,在《教学手册》上登记实验成绩。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学生重做。
第四十三条  实训、实习应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和计划规定执行。教师应认真组织指导学生完成规定的任务,教育学生遵守实训、实习纪律,及时解答学生有关实训、实习疑问。
第四十四条  在校内组织实训教学时,属于教学穿插进行的,可以2-4课时为单元时间安排,按理论教学的作息时间执行;整周安排的,作息时间要参照8小时工作制执行,并严格遵守实训车间(室)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在校外组织实训教学时,师生均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实训单位的生产秩序,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六条  实训、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讲解、示范为辅。
第四十七条  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如社会调查、专题调研、参观访问)的,由组织者制订活动计划,阐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任务要求、考核办法、安全措施、活动经费等,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活动被批准后,必须将有关事项向学生说明。在活动期间,要严格管理。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系(部)和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八条  课程设计应安排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教学系(部)要提前组织指导教师做好选题、分题工作。题目类型、范围、及其深度、广度要符合课程设计大纲的要求,以训练和检测课程综合或核心教学技能为目标。
第四十九条  课程设计的选题如需要若干学生以集体协作的形式完成的,合作人数要适宜,相互分工要明确。
第五十条  实训、实习和其他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师生比,应根据教学要求、教学环境、指导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十一条  实训、实习等活动结束后,教师要按大纲或计划要求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如调查报告、调研论文、设计作品、活动总结等),认真批阅,并按评分要求给出成绩。教师本人应向所在系(部)完成实践活动的书面总结。
第七章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与答辩
第五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备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资格,按省教育厅制定的毕业设计(论文)抽查评审标准,认真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五十三条  指导教师接受任务后,要熟悉自己指导范围的业务信息,收集相关资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及时指导学生选择和确定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指导学生做好开题报告。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立足于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每个选题都要经教研室、系(部)审定,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在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中,指导教师要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展情况,定期指导,严格要求,认真记录,同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学生按要求完成任务。要教育学生恪守学术道德,杜绝抄袭、作弊。
第五十六条  在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初稿后,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修改。结题时,要仔细审阅,写出公正的评语。在学生答辩前,指导学生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七条  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的教师,要认真履行评委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平、公正地完成答辩工作。
第八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五十八条  所有课程必须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
第五十九条  考查课的期末考核可以采用命题笔试、撰写课程论文或调研报告、课程设计或课程大作业等方法,经教师评阅后作为期末考核成绩。
第六十条  考试课的期末考核有口试、开卷笔试、闭卷笔试、实践技能考试等方式。无论哪种方式,考核学生学习结果的主要工具是试题,因此,教师必须按命题原则组织试卷,并保证考试的效度、信度、难度和区分度。
第六十一条  课程考核的类型和方式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教师不得随意更改课程大纲关于考核的要求,但应根据教学实际,在教学实施性方案中对大纲有关考核的原则性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经教研室、系(部)审定后,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二条  鼓励教师以有利于促进学生学习掌握课程知识与技能、有利于科学检测与评价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学目标的实现为原则,改革课程考核方式。
第六十三条  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将因违反考勤纪律、作业要求等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上报系(部),再由系(部)汇总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六十四条  评定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两种方法。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100分满分。考查课和实践性技能考试课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等级制记分,但考查课的最后成绩必须折合成等级,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入成绩册。
第六十五条  无论考试还是考查,课程成绩一般都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的比例应不少于30%。具体比例及平时成绩的考核构成项目应由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或课程考核大纲作出明确规定,并在《教学手册》中载明。
第六十六条  期末考核后,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试卷分析等工作,经教研室和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科。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六十七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及其它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六十八条  教师必须按课表上课,按作息时间下课休息。未经批准,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也不准任意增减课时。
第六十九条  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上课期间,教师不得随意离开教室、实验室或实训场所。
第七十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内使用移动电话。携带移动电话的,应设置为关机或静音状态。禁止教师在教室内或上课期间抽烟。
第七十一条  教师因故不能按时上课的,必须按调、停课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教师违反本规范的,按《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范对部分教学环节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教师在执行时还应参见具体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始执行。凡与本规范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规范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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