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部门:
监察审计室在对中层干部离任审计及教学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许多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合同履行严重滞后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提高执行力,现就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管理问题重申以下几点:
一、合同履行中,采购合同(货物、设备、服务等)原则上不予变更;
二、合同履行中,如确因(货物或设备)停产、升级等原因需变更合同的,须提供原厂证明,经使用部门、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提交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再予签订变更协议;
三、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使用部门、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和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在合同签订时要充分考虑供货单位合同履行能力和部分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应提出适当的合同履行完成时间。合同中明确跨年度执行,应事先告知计划财务处和公共事务管理处。对于未按合同签署时间节点履行的,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中的有关违约责任,予以解除合同或经济处罚。
五、已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加快执行进度。对于年度预算计划并已完成招标任务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当年如期完成合同履行的,则相关二级学院(处室、部)须书面向计划财务处和公共事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延缓执行。
五、从2016年起对各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并与下一年度年预算切块分配挂钩。
六、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使用部门做好规范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共事务管理处、实训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室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