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为了更好地帮助在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落实学校关于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特制定本条例。
一、资助对象
根据经济来源情况,资助对象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两类。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困难学生:
⑴孤儿,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⑵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
⑶父母亲因身体或下岗等原因,都无固定收入的;
⑷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洪灾、水灾、严重疾病等)无法交纳学杂费的;
⑸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的;
⑹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而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尚未改观的;
⑺家庭经济贫困在校期间月均生活费低于280元(含校发补贴)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困难学生:
⑴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
⑵父母亲均为下岗职工,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
⑶家庭处于贫困落后的地区,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
⑷家庭因上学人数多、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较重的;
⑸在校期间月均生活费低于370元(含校发补贴)的。
二、资助方式
1、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介绍人(学生处)和见证人(所在系部辅导员)推荐向指定银行申请贷款(目前,贴息方式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
2、临时资助:本人或家庭因遭遇不幸而给生活带来特殊困难的学生,可提出临时申请,学校视困难程度给予100-500元的临时资助。
3、社会资助:对我院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的社会组织、团体、个人,按资助者的要求确定资助对象,原则上在特困学生中确定,品学兼优者优先。
4、勤工助学:学院优先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一定的生活困难问题。(具体详见《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三、资助程序
1、各系部指定专人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了解和掌握学生的经济生活状况,并对申请贷款或资助的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初步确定各班级的资助对象和资助方式。
2、需要资助的学生,一般应持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或其它有效的证明材料,填写《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经班主任认定后,由所在系部进行初审。
3、学生处对各系部上报的申请资助的对象进行全面审核,最后确定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额度,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4、信用助学贷款为每年新生入学报到后办理,办理程序具体是: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学生处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证人签名(辅导员)—→交表及贷款所需相关资料到学生处,再由介绍人签章(学生处)。
四、资助管理
1、各系部在实施资助的过程中,要对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教育,增强他们战胜困难、奋发成才的信心和决心。
2、对接受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各系部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品学表现跟踪调查,组织受助学生填写《品学情况反馈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处备案。
3、确定资助对象时,原则上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优先,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
4、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行政处分的学生,当年不得享受第2、3、4类资助方式的资助。
5、除学院所发生活补贴外,当年获得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收入累计在2000元以上者,一般不列入社会资助的推荐对象。
6、因家庭经济好转等原因已脱困的学生,不再享受各类资助。
7、学生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所发补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资助学生名单确定后,各系部要及时将有关资助款项发放到经济困难学生的手中。
五、资助经费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学生上缴学费的提取。
2、各类社会单位、团体、个人的赞助经费。
3、其他自筹经费。
六、本条例适用于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