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证国家与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学生身上,做到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等国家、省市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生为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试行)》,经校、院两级认定的贫困和特困学生。
第三条 经费来源:(1)学生奖补助基金。学校每年按照从事业收入中4%的比例,且每生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其他收入(含上级补助拨款、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资金等)
第四条 学校通过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校内奖助学金、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临时及专项困难补助、“行知”励志奖学金、特殊困难学生就业补助等方式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坚持助困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与申请、发放流程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经补考没有出现课程不及格现象。
由学生自愿申请,二级学院评定推荐、公示,报学生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将相关奖励、补助金直接打入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和资助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本校全日制高职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审具体操作流程参照《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是指由国家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助学金人数和金额标准由省教育厅(省资助中心)确定。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所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档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具体方法参照《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是通过财政拨款方式划拨学校,学校在收到款项后,专款专用,按学期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二)国家助学金应用于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求,受助学生如出现重大违纪行为或助学金用于奢侈消费,一经查实,学校将停发其后续助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申请对象、申请时间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注册的高职全日制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条件的均可申请。申请时间为新生入学报到后30日内,老生则于每年5月底前。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申请方法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凭所需材料在当地相关银行办理,或由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统一代办。
第十六条 助学贷款申请额度
助学贷款申请额度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金额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具体困难程度以及受资助情况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具体申请相关情况以贷款银行的规定为准。
第五章 学校助学金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约15%的资金用于设立校内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学校助学金的等级、金额
学校助学金分一档、二档两个等级,一档金额为2000元/年·人,二档金额为1000元/年·人。
第二十条 学校助学金的申请、评审
(一)校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实行等额评审。
(二)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助学金申请表》,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评议、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学校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参照国家助学金执行。
第六章 校内无息借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约5%的资金用于设立校内无息借款基金。校内无息借款金额上限为2000元/年·人。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校内无息借款: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且获得各类资助及奖学金不足以满足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需要。
(二)学生本人或家庭遭遇突发意外导致无力承担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需要。
第二十四条 校内无息借款审批程序
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校内无息借款的管理、发放与偿还
(一)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无息借款的申批、催还等工作;学生处负责无息借款基金的管理、审核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借款发放工作。
(二)借款学生有偿还能力时应及时到财务处还款。
(三)学生转学、退学、自费出国、毕业时,须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金额。
第七章 学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约5%的资金用于学生学费减免支出。学生申请学费减免额度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具体额度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时间
新生在入学当年10月份提出申请,老生在每年6-9月份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孤儿、残疾、优抚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学生本人或家庭遇到突发意外导致无力承担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
(二)老生上一学年中经补考无科目不及格现象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处于中等及以上水平。
(三)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给予优先考虑: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奖者;获得国家专利者;获得各级学生科研基金资助或参与教师各类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第二十九条 学费减免审批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或辅导员核实,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定。
(二)学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章 勤工助学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承担一定的工作,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每年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约40%的资金用于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一学期有1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或受到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岗位设置及招聘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岗位设置及招聘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参见《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 酬金、工时标准
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每小时的劳动报酬为15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九章 临时及专项困难补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约15%的资金用于临时及专项困难补助开支。临时困难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年·人,具体额度根据学生申请和学生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家庭遇到重大突发意外导致无力承担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学生无力承担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以下专项困难补助工作:
(一)“绿色通道”补助:新生入学报到时,在“绿色通道”现场对部分家庭特困学生给予必要的生活用品补助。
(二)“温暖行动”补助:对部分家庭特困学生给予越冬御寒生活补助,一般在12月初发放。
(三)“春蕾行动”补助:对部分家庭特困学生寒假往返路费给予补助及新春慰问,一般在3月份发放。
第十章 单项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约15%的资金用于设立单项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单项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实施办法:
(一)单项励志奖学金针对经济困难学生分设专业学习进步奖、综合技能竞赛奖、社会实践优秀奖和创新创业助力奖等项目,奖励额度为300—1000元不等。
(二)评选办法
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统筹名额组织推荐。
1、道德风尚奖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团结互助、拾金不昧、抢险救灾、助学助残、见义勇为、尊老爱幼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在校、市、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形成较大的影响。
2、专业学习进步奖
根据学生专业学习成绩优异或有明显进步情况,结合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推荐。
3、社会实践优秀奖
根据学生热心参加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暑期社会实践、学期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成效情况推荐。
4、创新创业助力奖
根据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创新、创业活动开展的实际成效推荐。
(三)申请单项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为高职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第十一章 特殊困难学生就业补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年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约5%的资金用作
发放特殊困难学生就业补助。补助对象是指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孤儿、残疾等我校应届毕业特困学生。
第四十条 特殊困难学生就业补助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四十一条 申请、发放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二级学院自愿申请,同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初审、公示,报学校审核、发放。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由学校统筹分配名额的资助项目,各二级学院可自行制定评比细则组织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项目总览参见《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简表》(附件1)。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