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附带处罚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视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条 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2、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准申请学校所设资助金、校内勤工助学补助;
3、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成立学生团体成为负责人;
第六条 凡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或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罚:
1、后果严重者;
2、屡教不改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威胁、侮辱、殴打、报复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者;
5、胁迫、诱骗他人违法、违纪者。
第七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其学籍。
第八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错误够上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者、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性质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经教育尚能认错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经教育仍无正确认识,坚持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以及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使用计算机网络过程中不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反动、淫秽等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故意攻击他人或者删改他人信息资料,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过失犯罪、宣告缓期执行者可给予留校察看。
3、 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行政拘留一天以上五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五天以上十天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危害学校公共秩序,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按如下规定:
1、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文告的,给予记过处分。
2、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管理教育等原因,对老师或领导寻衅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组织罢课、罢会、罢餐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合、游行、示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参加非法社团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处分。
7、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未经学校批准非法出版刊物、音像制作品,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9、非法扣留、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并造成恶劣后果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10、包庇违纪行为者,按所包庇的行为酌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有违纪行为而故意隐瞒不报的,视为包庇。
11、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以职权执行公务的,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2、拒绝、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并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妨碍公安保卫干部履行职责者、对揭发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加重处分。
13、参与非法经营者,情节轻微,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改悔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3、参与非法经营者,情节轻微,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改悔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形成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4、首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策划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持械打架者从重处分。
6、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从重处分。
(四)作伪证者
1、目击者或其它被调查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者犯此款从重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致使对方受伤者,要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和其它经济损失。
(七)纠集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引发、策划、组织群架的为首者以及持械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5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2000元以下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各种行为诈骗钱财,作案价值参照偷窃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撬窃者造成物品损坏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6、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处分。
7、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望风分赃、销赃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偷窃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9、对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通过各种方式盗窃学校水电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及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1、 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2、 聚众赌博、提供聚赌条件,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3、 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者,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害公共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500——1000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价值在1000——5000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者,分别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行为不轨,有调戏、侮辱妇女流氓行为者,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未达到法律处罚程度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介绍、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男女交往不文明,妨碍他人休息、学习,影响较坏者, 双方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散布、传播反动言论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收看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光盘、黄色网站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散布反动言论,造谣散布攻击单位或个人言论,制作、张贴或传看有关材料者,除没收一切材料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6、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酗酒后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9、学生在教学区、行政区等场所吃零食或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学区、行政区不听劝阻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在宿舍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组织者从重处分;
11、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故意损毁学校公用标志或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通知、通报、布告、封条等)者;
(2)利用互联网攻击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他人网站或攻击诋毁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3)未经批准,在校内经商者;
(4)不遵守学校正常作息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不参加院、系(部)集体活动等经教育不改者;
(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纪执行公务者;
(6)在建筑物、桌椅、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贴,不听劝阻者;
(7)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损坏公私财物者;
(8)打骚扰电话造成恶劣影响者;
12、 提供伪造证明,涂改、转借证件、证章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如下规定处分:
1、将学生证校徽、校牌、校园卡、图书证等有效证件转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有效证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伪造、复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擅自存放和非法携带、制作管制刀具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处分。
4、严禁学生私自下江河湖泊游泳(含外出实习,参观等)。违者除一切责任自负外,还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害消防器材、设备者,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导致灾害性事故发生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6、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玩球,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在校园内违章使用交通工具,乱停放交通工具,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
8、在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吵闹、燃放鞭炮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在校期间,不按规定预防传染病者,给予记过处分,不配合治疗或逃离,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0、 携带或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学生公寓晚上规定关闭宿舍大门时间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屡次晚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翻墙、爬栏杆、爬寝室阳台进入其它寝室,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未经请假获准,彻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坚持不改加重处分。
3、已经学校安排宿舍住宿,擅自搬动到其他寝室住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坚持不改者加重处分。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不搬回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5、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校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该寝室其他学生知情不报一律给予警告处分。
6、在宿舍饲养猫、狗、兔等小动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7、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明火和高功率用电器,违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听劝告给予警告处分。
(2)、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学生宿舍严禁自炊,对使用和存放酒精炉、电炉、电加热器等炊具者,给予以下处分:
学生宿舍内自炊,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宿舍内自炊,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4)、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8、违反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纪律等其他管理规定的,按《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法学习纪律的按以下处理:
1、学生一学期内因旷课、迟到、早退、旷操等根据学生旷课的性质、态度以及造成的影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10课时以下,通报批评;
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警告处分;
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40课时,严重警告处分;
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记过处分;
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不满80课时,留校察看处分;
超过80课时(含80课时),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二次迟到折合成一次旷课,早退按旷课论、集会等按实际时间折合课时、早锻炼一次记一课时;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6课时计)
2、违反课堂纪律,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发出声音或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骗取多余证件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补办。
4、 违反实验、实训、实习等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人身伤害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再成事故或损伤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和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因违规操作发生意外,旁观者未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4)、在外出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期间违反实习、实训或实践单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5、违反教室、自修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管理规定,影响他人学习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6、 学生在课外活动期间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在学习时间经常到校外娱乐场所、电游室活动,或到校外网吧上网,经常彻夜不归者,或在校内寝室通宵上网,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此旷课达到规定的退课时数视为放弃学籍,应予退学。
8、违反考试考核纪律或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该课程成绩视为无效,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或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物品,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3)、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9、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科究成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违反请假制度者
(1)骗取假条,伪造、涂改假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请假期满未归者,按旷课处理;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分的权限
1、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部)主任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分别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
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各分系(部)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工部,由学工部公布。
2、留校察看处分由学工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由学院公布。
3、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由学院公布。
4、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部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学院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分的程序
1、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先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对学生作出处分,处理部门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及学生家长(监护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浙江省级教育厅备案。
3、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要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分的申诉
1、学院成立学生处分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2、学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处分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分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处分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3、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除经学生申诉委员会认定对学生的处分不符予以撤消或改变外,其他处分一律不予撤消。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处分的教育转化工作。
1、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重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工作,对受处分的学生,要采取真诚帮助的态度,鼓励学生改正错误。
2、对于在处分后能改正错误,并在学习、行为规范等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由学工部提供书面材料放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2008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