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杜绝一切安全隐患,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信〔2024〕4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启用高校实验室安全数治平台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9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浙教安〔2025〕1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校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一、分级分类管理
(一)进一步梳理实训室危险源和安全风险点,根据标准重新梳理实训室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要求填报实训室安全信息牌(附件1)。
(二)各学院根据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调整情况,重新上报省数治平台实训室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员信息(附件2),并根据重新梳理的安全风险等级情况,更新省数治平台信息。
(三)在实训室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等级的基础上,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从基础工作、防护措施、准入培训、安全检查、应急预案与演练等方面,落实实训室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二、开展安全检查
(一)各学院自查(4月15日—5月15日)
在梳理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的同时,各学院应根据安全检查要求,对本院所属实训室根据危险源和安全风险点进行一次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并建立检查台账。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附件3),并上交教务处。
(二)学校检查(5月5日—6月30日)
在各学院开展实训室安全隐患自查基础上,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开展两次安全隐患大检查,5月份检查一次,6月份检查一次,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将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三、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一)各学院应根据安全培训要求对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实训指导教师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并建立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台账。
(二)学校组织实训室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四、上报材料
附件1、附件2于4月25日前上报电子稿,附件3于5月15日前上报电子稿和签字盖章的纸质稿。联系人:安婷婷,联系电话:28287085,邮箱:64965408@qq.com。
附件:
1.实训室安全信息牌
2.实训室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员信息表
3.实训室安全隐患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