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时间:2014-12-21浏览:146

富阳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每年在“人才开发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我市创业。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在富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08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外地生源非在富高校毕业生须本科及以上学历)以本人名义在富阳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二)大学生在富创办企业,必须由本人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全职参与经营,且法人必须已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

(三)在富普通高校在校生申请创业资助资金的,必须持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的证明或人社局S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且是在本市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四)从事生产或者经营三个月以上。

三、资助种类及用途

创业资助包括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并提出申请。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且商业贷款贴息五年内(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无偿资助也只能享受一次。已获得市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电子商务、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资助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得再重复申请本办法实施的创业资金。 

(一)商业贷款贴息

1.申请人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2.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3.对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3万元。付息后,凭利息支付凭证拨付资金。

(二)项目无偿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团队结构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重点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和文化创意类的创业项目;

3.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

4.项目无偿资助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四、申报程序

(一)材料

1.《富阳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身份、户籍、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请出具电子学历注册证明、在富普通高校在校生持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的证明或人社局S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4.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产品订单(销售)合同(复印件);

6.就业人员花名册(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7.专利证书知识产权获得证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其它材料;

8.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还须提供贷款合同。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还须提供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等,其中无偿资助的项目,由创业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富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受理每年两次。

2.审核。市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初审后上报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贴息金额由市人力社保局在富阳市人力社保局网和富阳人才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5.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商业贷款付息凭证,经市人才办审核,由市财政局对商业贷款贴息进行拨付。

(三)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市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受理每年两次。

2.审核。市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初审,并经实地考察后上报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3.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创新能力、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经济与社会效益、商业模式、团队结构、税利等要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

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由市人力社保局在富阳市人力社保局网和富阳人才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经市人才办审核、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资金经人力社保局组织对项目进展程度及首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

五、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或完善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半年内应向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资助的两年内(以资助文件印发之日算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变更股权后不符合大学生创业资助条件的,不再享受资助政策。

(五)被举报投诉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富普通高校在校生创业企业资助项目,资助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已经拨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资助对象须诚实创业,遵纪守法,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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