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印章、法人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法人证书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法人证书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法人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三枚,分别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一枚,“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法人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第二章 印章、法人证书的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法人证书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主办会计保管。
第五条 保管人对印章、法人证书的使用情况予以记录。离职时须办理移交印章、法人证书及使用记录表等手续。
第三章 印章、法人证书的使用
第六条 捐赠协议用章按要求填写《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基金会捐赠协议审批表》(附件1),理事长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后,至秘书处盖章。其他用证用章须按要求填写《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用章用证申请单》(附件2),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材料一并上报,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方可盖章。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
第八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九条 印章、法人证书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其带出使用的,需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条 法人证书复印件需加签“仅用于XXX再复印无效”字样。法人证书扫描版严禁对外传送,但允许提供加签“仅用于XXX再复印无效”字样的扫描件。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法人证书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法人证书,保证印章、法人证书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保管人自负。
第十三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印章、法人证书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民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八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