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Hangzhou Polytechnic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HP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捐助,为推动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零柒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基金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等职责。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教育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教育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科路198号(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通过设立学生奖助学金、教师奖励基金、学术科研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等为学校的教育、科研能力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一)支持学校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二)扶植学校内涵建设、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三)支持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四)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召开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五)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六)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七)资助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建设;

(八)支持、投入与学校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基金会理事的情况;

(二)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关心本基金会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学术界享有较高威望,或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五)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拥护基金会宗旨;

(二)参加基金会理事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五)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八)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九)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本基金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学校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二)扶植学校内涵建设,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室、重点实训基地和重点课程、资源等建设;

(三)支持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四)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召开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五)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六)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七)资助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建设;

(八)支持、投入与高校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其他项目;

(九)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一次性在50万元以上的捐助活动;

(三)为保值增值一次性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在学校庆典等重大活动中的系列募捐活动

)其他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应符合《关于公益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公益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其年度公益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标准。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年度公益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执行已签订的捐赠协议;

(二)转入同类基金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基金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基金会党组织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可参加或列席理事会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理事长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八条 党组织在本单位发挥以下作用:

(一)引领政治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中贯彻执行;

(二)引导监督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三)支持本单位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四)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

(五)做好本单位从业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经理事会同意可在本会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6日第一届第八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