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我校新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健康有效地推进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切实把我校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第四条 各党总支和党支部要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半年制订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检查计划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措施,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各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细致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我校学生对党的认识与了解,提高党的吸引力,努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我校的全日制学生,在其工作、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中表现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积极要求入党的,党支部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受理其申请。入党申请人经支委会审查同意后,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各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不断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信念。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学习党纲党章和在工作、学习的实践中锻炼提高,逐步达到入党条件。各党总支和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应当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1、坚持分层次培养,党支部根据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将他们分为一般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和当年计划发展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培养工作。一般教育对象指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在短期内不能发展,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教育培养的;重点培养对象指已接近党员标准,经重点教育可在一、二年内发展的;发展对象指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要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确定。
2、通过所属支部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状况,向申请人介绍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规程,对申请人提出思想和行为等方面的要求,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培养考察表由支部保存,培养联系人负责填写。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至少同培养对象谈话一次,同时将培养及谈话意见填入培养考察表相关栏目。支委会每季度要对培养对象考察一次,同时将考察意见填入相应栏目。填写培养考察表既要写明优点,也要指出缺点与不足。从表中的各项记录中要能反映出培养对象的成长、成熟过程。
3、进行党校培训。
4、定期或不定期地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活动、听党课或成立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党章学习小组,有组织地推动学习。
5、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各党支部每学期必须专题研究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充实、筛选和调整,并将《申请人员基本信息表》及时报校党委组织。
6、支委会成员同入党积极分子谈话。
7、其他培养教育方法。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组织认真考察,认为表现比较突出的,可以按照程序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考察的内容包括: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学习和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等。
第十条 从中学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其中已经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经过全面考察,可以确定为我校的重点培养对象。
党组织确定发展对象时,应当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成长程度和思想政治表现,按照校统一制定的量化考核办法,(着重考察学生的发展潜力和综合素质,学习成绩中等以上,综合素质成绩在班级中的排名原则上大一、大二排名在前30%,大三排名在前40%)。要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和有关党内外师生或有关群众意见,并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在此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确定本系党支部的发展学生党员名单,并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出现有关影响确定其为发展对象问题的,由支委会将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按规定时间递交所在党总支进行预审。党总支预审合格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入党积极分子是共青团员的,应当经过共青团组织的推荐,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公示内容包括:所在学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量化考核综合测评成绩、承担班级(或共青团、学生会)工作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已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或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考察了解或经由师生反映,其思想政治表现达不到要求、不应当继续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或发展对象的,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不继续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或发展对象,并分别上报所在党总支备案和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发展预备党员时所需材料:
1、入党申请书。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思想政治觉悟和成长过程,学习生活情况及对入党的态度和决心等方面的情况,附个人简历、社会关系。
2、团委推优表。
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确定为积极分子时间,应在申请入党时间后一个月,并应在团组织推优审批时间之后。
4、思想汇报:思想汇报材料应反映申请人在入党过程中不同时间段的思想状况,汇报材料一般不应少于4份。对重大的政治事件应有单独的材料。
5、个人自传。
6、学习成绩:学习成绩单须加盖院(部)公章。
7、业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8、政审外调材料。
9、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书面材料:参加座谈会的群众不得少于10人。
10、公示情况登记表。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具备党员的基本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列入发展对象:(1)年龄未满18周岁;(2)申请入党后培养考察时间累计不满一年;(3)未获得校业余党校培训考核结业证书;(4)考试作弊或受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从作弊或处分之日至党支部讨论发展党员之日时间不满1年;(5)学生近一年内素质综合测评(或各科学习成绩平均分)未达到各学院中等以上水平;(6)未按期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或思想汇报敷衍了事,对党的认识有较大差距;(7)政治表现不好、入党动机不端正;(8)对公示期间群众所反映的情况经核查属实的。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总支到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并下发给党支部,要求在两周内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完成接收预备党员工作。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指定或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两名正式党员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安排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①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日常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②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③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④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政审合格的,支委会应当对其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介绍人填写的意见进行严格审议,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按程序逐个讨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的会议程序是: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和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以超过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可以吸收重点培养对象参加,以接受教育。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内(支部决议中必须注明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实到会正式党员人数及表决情况),连同发展对象的其余材料报送所在党总支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应在支部审查大会后三个月内指派专人谈话,谈话人的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审批并填写审批意见。党总支审批后,应及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盖章和备案,同时交《党员基本信息表》,校党委组织部及时向党总支部下达《预备党员通知单》。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计算。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校统一组织除外)。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将新吸纳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凡是预备党员都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安排接受实际工作锻炼、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举办党课等方式继续进行培养考察。由支部指派两名培养考察人(或其入党介绍人)对其进行预备期考察,每季度考察讲评一次,并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支部委员会每半年要听取考察培养人一次汇报,发现预备党员存在有关问题时,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及时派人同本人谈话,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入党介绍人应当继续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四条 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应按规定定期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原则上要定期参加党组织生活,确实有困难的,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总支(支部)批准,可以书面形式汇报思想情况,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有关记录。预备党员必须每季度向有关党总支、党支部书面汇报自已的思想、学习及工作情况,并配合党组织及时做好预备期满的转正工作,有关党支部应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按有关程序及时做好预备期满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个人应主动向所在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支部委员会应在30天内(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3个月)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是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认真填写于《入党志愿书》中相应栏目内。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查后,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延期半年至一年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 不愿意承担党组织分配的任务,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不能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模范作用;(2)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期末考试有补考或预备期内考试作弊;(3)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4)延长预备期后,仍不具备党员基本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5)预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提出正式转正申请者。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提出意见;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等相关材料上报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盖章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向党支部下达《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单》。
第二十九条 转为正式党员时所需材料:
1、发展为预备党员时的所有材料(以上10项材料);
2、《入党志愿书》;
3、个人转正申请;
4、《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5、在预备期内的思想汇报。
第三十条 从中学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入校前预备期已满但因故未能按期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所在学校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和办理有关手续。原所在党组织已讨论作出延期转正处理的,我校接收的党组织在延期内根据原所在党组织的书面介绍和意见讨论其转正问题和办理有关手续。若从接受预备党员时算起已超过一年半的,应按照自动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预备党员已毕业但组织关系未发生变化的,党组织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教育,并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和办理有关手续。
六、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材料(含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业余党校结业证等)由各党支部指定工作细致、认真负责的支部委员保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含《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业余党校结业证》等有关材料)由校党委组织部盖章后,由党总支部负责人送交校学工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严格履行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管理手续:
1、学生党员转正或查询入党材料,各党支部要向校党委学工部办理好档案借用手续。
2、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前一个月,所在支部应实事求是地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做出鉴定,向其接转党组织介绍该毕业生的表现情况。鉴定材料由所在党总支盖章,随同其它材料封装盖章后,全部移交校学工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做好登记。
3、各党支部要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大会、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等都应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七、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党总支每年十一月中旬要积极配合校党委组织部做好党员基本信息核查工作。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要会同各党总支调查分析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发展学生党员责任追究制。对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纪律的组织和个人,要根据事实和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违反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校党委将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都要重视对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各负其责。1、党委组织部负有领导、主管责任;学工部负有党校培训、指导各院部辅导员开展教育工作的责任;党总支负有审查、把关责任,党支部负有直接培养和考察的责任。2、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培养考察人都要严格履行党章规定,落实好培养、教育、考察、审批的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3、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符时,执行本细则规定。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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