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 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办职成2021‟64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学历教育,是指以杭州科技职业技术职业学院(杭州开放大学、杭州社区大学)名义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办学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实施归口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涉外的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由国际合作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由产学合作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会同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非学历教育项目协同管理机制,共同开展项目审批、过程监控、监督检查等。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七条 学校发展规划部门应将非学历教育纳入中长期规划编制内容,将相关办学情况纳入发展年度报告工作;教务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的财务事项管理;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的审计监管和日常监督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作为办学部门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开展非学历教育。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凡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一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 鼓励各院(部)之间合作举办跨专业、跨领域的教育培训项目。
第十条 各办学部门是本部门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办学质量和办学秩序的主体责任单位,办学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非学历教育工作主体责任人。
第三章立项与招生
第十一条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均须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办学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 拟签订的合同;
2.合作方主体资质证明材料;
3.项目申报表;
4. 其他必须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收到培训申请材料后,按学校规定流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经审批同意后的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须按批准内容实施,原则上不得自行更改,确需更改的,需重新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五条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经立项审批后,办学部门须在项目实施前将教学安排计划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办学部门如需开展招生宣传的,须统一使用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简介,明确培训目标、课程内容、课时安排和收费情况等,与其他非学历办学项目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发布,招生宣传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第十七条 办学部门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第四章 合作办学管理
第十八条 办学部门要结合专业优势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严格控制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当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九条 办学部门进行合作办学须坚持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办学项目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二十条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重点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办学部门要在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及风险防范管控措施,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教育培训中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学部门要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办学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教学模式,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根据专业优势建立非学历教育资源库和师资库,打造非学历教育典型案例。
第二十四条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结业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需发放结业证书的办学项目,由办学部门在项目结束前向归口管理部门申领结业证书编号,经批准并获取编号后,发放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结束后两周内,办学部门应向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培训班结业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应的存档书面材料。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履行公示、报批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机制,强化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条 对非学历教育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项目终止
第三十一条项目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导致无法按照原合同履行的,办学部门应当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项目。变更或者解除项目的程序参照立项程序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产学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