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校信息的权利,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工作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以合适的形式在确切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职能处室,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利的工作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反映。学校相关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五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校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校长担任第一副组长,分管信息、纪检监察、工会工作的副职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办、校办、宣传部,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室、工会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小组。

(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分管信息工作的副职校领导兼任主任,党、校办及图书信息中心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作为成员。具体职责是:

1. 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2. 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3.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 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 协调有关机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 推进学校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7.负责与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与联络。

8. 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设在监察审计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分管纪检、监察的副职校领导兼任组长,监察审计室或校工会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其他监督小组成员由监察审计室、校工会、校团委等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师生代表组成。具体职责是:

1. 负责校级层面及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2. 定期检查学校校级层面及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3. 受理并处置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4.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是:

1. 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条目。

2. 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部门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

3. 填写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流程单递交、完成保密审核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1.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 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分析报告。

4.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与报名程序等。

5. 学科与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与教学计划,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科研项目立项与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 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 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后,或者经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学校将依社会公众的申请,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或给予解释说明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在公开信息前,先由信息公开的相应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初审,再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

第十四条 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自该信息制作完成并递交初审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复审;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对于不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各部门及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审议,经研究讨论形成能否公开的审查决议。学校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部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

(二)学校校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各级各类会议

(四)校内广播、电视

(五)公告栏、电子屏

(六)党政公文、学校事务类文书(年鉴、会议纪要、简报、制度汇编等)

(七)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接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和监督。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程序

第十八条 除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填写《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现场申请、书面申请(信函、传真等)、网上申请等方式进行申请。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如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各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学校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校所在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或有关单位未按照本细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举报。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组织对校级层面及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后,进行调查处理,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同时,会同信息公开办公室制定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供稿: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20-09-23浏览次数: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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