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木工国家职业标准

发布时间:2012-06-25浏览次数:8

精细木工国家职业标准(编号:615030300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精细木工

1.2 职业定义

从事木质模型加工制造、木制品精细加工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大纲共设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计算能力,有较强的空间感分析、推理判断能力,手指、手臂灵活。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培训不少于400标准学时;中级培训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培训不少于240标准学时;技师培训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以及具备必要的木工常用机械设备和工具、量具的技能训练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经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高级技工学校或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12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超过240 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场所为标准教室;技能操作考核在能满足鉴定工作要求的制作生产操作场所进行。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

2)遵章守纪,安全生产

3)尊师爱徒,团结协作

4)勤俭节约,关心企业

5)精心操作,重视质量

6)钻研技术,勇于创新

2.2 基础知识

2.2.1识图基础知识

2.2.2常用木材的基本知识

2.2.3木工手工工具

2.2.4木制口结构的基本知识

2.2.5木工常用机械的使用知识

2.2.6产品质量与产品保护知识

    2.2.7安全生产知识

    2.2.8有关的法律知识

1)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知识

2)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3)消防法的相关知识

4)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的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3.1初级

职业功能

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