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高等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艺术设计学院的所有实训室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训室”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训场所。
第四条 学院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训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 学院应当逐级落实实训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训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训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 学院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训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训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 学院应当将实训室安全纳入学院内部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训室安全职责,违反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训室器材、设施等的,学院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学院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当实训室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责任老师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同时第一时间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对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实训室,应当追究该实训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训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院负责人是学院实训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分管学院实训工作的院领导是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负责人负责实训室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实训室负责人是所负责实训室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学院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各实训室负责人应结合实际,区分实训室类型,分别制定管理细则;逐级建立实训室安全管理机构与队伍。
第十一条 学院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院实训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实训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训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加强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学院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训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训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实训室准入考试制度,采用网上考试系统、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实训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训室参与实训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实行实训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学院必须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训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学院应当建立实训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训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实训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学院实训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实训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采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学院应当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训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学院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第十六条 实训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学院应当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训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有条件的学院应建立实训室废弃物储存回收站,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学院实训室应当对实训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学院实训室应根据实训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学院实训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训废弃物,须事先在实训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十七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学院应当建立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训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训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训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十八条 实训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学院必须规范实训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训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训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训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实训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实训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学院应当根据实训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训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训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条 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院应当结合自身实训室工作实际,制定实训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训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学院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院应当对进入实训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学院及校内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学院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训室的内务管理。
(一)学院应当建立实训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训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训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训材料、实训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训结束或人员离开实训室时,实训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五章实训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训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训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实训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实训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实训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实训室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训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废弃实训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训室,要彻底清查实训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训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训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训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训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实训室事故后,教学实训科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训室工作实际,制定本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